明确合肥居住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审查实施意见出台

发布日期:2016-10-11 浏览次数:1066

为贯彻落实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〈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〉》(合政办〔2016〕43号)精神,现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合国土资公告【2016】29号公告和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长国土告【2016】15号公告中的居住用地(含商住用地,下同)地块,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:

  根据土地市场网公告,对如下情况作出解释:

  (一)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、肥西县、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,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。

  此条款中“竞买人”包含:“竞买人”、“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”、“竞买人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、“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四者。属于上述四类情形的关联公司,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。

  (二)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,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%的房地产开发企业;自2016年1月1日起,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%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、肥西县、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。

  此条款中“房地产开发企业”包含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”、“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”、“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、“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这四类情形。

  (三)合肥市国土资源局“合国土资公告【2016】29号”中的XZQTD210、XZQTD211、XZQTD193、CF201612地块;长丰县国土资源局“长国土告【2016】15号”中的CF201608、CF201609地块,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增加“在规划设计时,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得低于50%”要求。

  合肥市国土资源局

 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
  2016年10月11日

为贯彻落实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〈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〉》(合政办〔2016〕43号)精神,现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合国土资公告【2016】29号公告和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长国土告【2016】15号公告中的居住用地(含商住用地,下同)地块,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:

  根据土地市场网公告,对如下情况作出解释:

  (一)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、肥西县、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,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。

  此条款中“竞买人”包含:“竞买人”、“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”、“竞买人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、“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四者。属于上述四类情形的关联公司,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。

  (二)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,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%的房地产开发企业;自2016年1月1日起,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%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、肥西县、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。

  此条款中“房地产开发企业”包含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”、“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”、“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、“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(母公司为竞买人的最大股东)控股比例超过50%(含50%)的子公司”这四类情形。

  (三)合肥市国土资源局“合国土资公告【2016】29号”中的XZQTD210、XZQTD211、XZQTD193、CF201612地块;长丰县国土资源局“长国土告【2016】15号”中的CF201608、CF201609地块,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增加“在规划设计时,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得低于50%”要求。

  合肥市国土资源局

 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

  2016年10月11日